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分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分院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分院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7.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以及学生家庭实际情况,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1.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3.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每年9月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贫困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分院负责收集《申请表》。以下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2)已在上一学段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3)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4)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5)父母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病历记录等。(6)其它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者,须提供相关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学校认定。(1)根据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做到既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又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2)分院组织学生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在线评测,获取学生的贫困指标排名,作为认定贫困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学生的贫困生指标排名等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提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
4.结果公示。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5.建档备案。贫困生建档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分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登录“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系统”核实信息,确认学生信息属实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将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学校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相关人员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原因、家庭状况等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分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虛报,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所在分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学校和分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暑期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给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 ||||||||||||||||||||
学生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健康状况 |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 | 家庭人口在校学生人数 | ||||||||||||||||||
学校名称 | 年级 | 专业(或班级) | ||||||||||||||||||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本人联系电话 | 家长联系电话 | |||||||||||||||||||
家庭基本信息 |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 □是,□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否 是,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是,□否 是,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 | □是,□否 是,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 | |||||||||||||||||||
建档立卡户或低保家庭 | □是,□否(建档立卡) □是,□否(低保家庭) | |||||||||||||||||||
残疾或特殊救助供养学生 | □是,□否(残疾) □是,□否(特殊救助供养) | |||||||||||||||||||
烈士子女或孤儿 | □是,□否(烈士子女) □是,□否(孤儿) | |||||||||||||||||||
其他情况 | ||||||||||||||||||||
曾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高中学段(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信息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
高中学段(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中免学费:□是,□否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校免学费:□是,□否 | |||||||||||||||||||
研究生教育学段 | 免学费:□是,□否 |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系统核实信息 | ||||||||||||||||||||
系统核实 | 建档立卡□ 低保家庭□ 学前曾获国家资助□ 义教曾获国家资助□ 高中曾获国家资助□ 本专科曾获国家资助□ 研究生曾获国家资助□ | |||||||||||||||||||
学校审核部门意见 | ||||||||||||||||||||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同学申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普通高校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不同意□该同学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普通高校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时用,请如实填写。2.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②曾在本学段或上一学段获国家资助;③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